邓安庆教授讲“国家与正义——黑格尔与现代政治哲学的根本分歧”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10-17
本网讯(通讯员:田昶奇)2018年10月14日晚上7点,复旦大学澳门37000Cm威尼斯邓安庆教授在振华楼澳门37000Cm威尼斯B214做了“国家与正义——黑格尔与现代政治哲学的根本分歧”主题讲座。澳门37000Cm威尼斯曾晓平教授担任评议人,苏德超教授担任主持人。吴根友院长出席了本次讲座。
邓安庆教授从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边缘地位讲起,指出该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在黑格尔从事哲学著述的年代里,由于普鲁士王国严格的书报检查制度,使得黑格尔面向公众出版的《法哲学原理》呈现出保守主义的模样,以至于被定位为普鲁士的“国家主义哲学家”,因而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未受到严肃对待。其次,在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正义论》的出版,实践哲学开始复兴,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康德主义路径着眼于契约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第三,在中国,由于对黑格尔的接受以马克思主义为中介,因此对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的讨论夹杂着马克思对国家的论述,因而对黑格尔的国家概念的独特性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尽管1973年后黑格尔法哲学课程笔记的陆续出版,社群主义借用黑格尔的思想资源反驳自由主义,使得学界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有所重视,但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仍处于边缘地位。
邓安庆教授指出,从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就是:国家何为?如何建构人们彼此和平共处的存在形式?而黑格尔的回答是:只有在国家中,自由和正义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邓安庆教授从黑格尔的自然法概念入手。黑格尔认为法之为法的合法性基础就是自然法,并批评近代哲学家对自然法的误解。自然法中的“自然”有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本性、本就如此,另一重含义是本质、理性规定。近代哲学对自然法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以霍布斯、卢梭为代表的经验主义,片面假设自然状态作为自然法的本性而忽视了它的真正本质,另一种解释是以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形式主义,片面强调固化的本质而忽视了它的发生过程。黑格尔则把本性和本质两种含义统一起来:本质就是本性的完成,是理性规定的本性的实现过程。自然的本性就是自由,因而要自然地实现自由。因此,自然法以人的自由为起点,又在终点落实人的自由。
那么黑格尔又是如何把自由与国家联系起来了呢?邓安庆教授指出,这就涉及到了现代性的问题:作为权利的自由如何被保障?黑格尔的回答是靠法律来保障,一方面法律保证个体的自由不受到侵犯,另一方面法律避免个体陷入雅各宾派的“自由的恐怖”。自然法展开的整个过程的终点就是国家。因此,黑格尔的法哲学以自由为开端,通过自然法逐步展开,最终在国家层面将自由实现出来。
于是,邓安庆教授接下来为大家逐步分析了自然法的展开。自然法的第一步就是抽象法,即成文法,它要求人们理解并尊重人的本质,即理性,而非诸如社会地位之类的偶性。人的理性体现为法权能力,即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因此在这一阶段,人的自由意志的实现是靠对外在物品的占有实现的。
但是这种自由的层次还很低,因此抽象法需要从外在物品过渡到人的主观意志,即个体将自由从物体转向自身,意识到自己才是自由的,并致力于这种自由。这一阶段就是道德。但在这个阶段自由只局限于个体的意识,要想将自由现实地实现出来,还需要进一步的外化,因此自然法又从道德过渡到伦理。
在伦理中又分为三个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的伦理原则是夫妻之间的爱和父母对子女的爱与责任。由于夫妻之间的爱,夫妻生育子女;由于父母对子女的爱与责任,父母将子女培育成理性存在者。当子女的自由意志从出生下来的自在状态发展为成年的自为状态,家庭的使命也就告终了,成长起来的子女在市民社会中进一步发展自己的自由。
市民社会的原则是个体间的相互承认,即人们在劳动过程产生的分工导致人们彼此承认对方的地位。由于人们的劳动需要对方的协助,因此就产生了市民法和同业公会,借助于社会关系来实现自己的自由。然而,由于社会中的两极分化,这种自由只能是部分人的自由,而非所有人的自由。因此,国家的必要性就在于通过法律引导人们从市民生活上升到普遍生活。
邓安庆教授最后总结,在自然法的递进中,自由从物品转向人们的主观意识,又从主观意识外化,经由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自由从自在成长为自为,从片面成长为全面,最终在国家充分地实现出来。因此在黑格尔的国家观中,国家与个体自由之间并不是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而是共同发展的关系,国家越全面,个体就越自由。当然,具体的民族国家仍有其不可避免的狭隘性。但邓安庆教授接着指出,在黑格尔法哲学之后的历史哲学中,正是通过世界历史才消除民族国家的狭隘性,最终实现普遍的自由。
曾晓平教授在评议中指出,近代哲学中对自然法的理解可分为三派。一派是传统的自然法派,从自然中寻找自由;另一派则将自然与自由分开;而黑格尔则把自然置于自由之中。曾晓平教授比较了邓安庆教授与黑格尔研究专家霍耐特在观点上的区别:第一,在方法上,霍耐特专家从黑格尔的思想出发,而邓安庆教授则从文本出发;第二,在基础上,霍耐特专家立足社会,邓安庆教授立足国家;第三,在主张上,霍耐特专家追求的是社会正义,而邓安庆教授追求国家正义。这体现了邓安庆教授对黑格尔解读的独特性。
(编辑:邓莉萍 审稿:刘义胜)